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3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蕭承信

聲請人
南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經聲請112年度司催字第1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112年6月30日公告,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亦無人提出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公告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支票號碼 001 旗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木和) 南星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 00000000000 22,050元 111年12月10日 PB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