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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張琬如

聲請人
楊素勤即家鄉自助餐
代理人
許大禮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10月15日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2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001 道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曾明道 家鄉自助餐 臺灣土地銀行路竹分行 000-00000-0 89,580元 111年9月30日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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