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徐玉琦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徐玉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下稱系爭 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8月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 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11年6月29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11 年7月29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1年8月2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至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民事裁定 、法院網路公告各1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 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 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 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方柔尹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亞果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0 股票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