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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劉建利

聲請人
蕭淳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壹拾伍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35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111年12月6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5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1年12月6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3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4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5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6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7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8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9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10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11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12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13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14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15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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