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耀籐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其聖
- 相對人
- 富瑜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金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12年度全字第77號假處分裁定事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全聲字第4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12年度全字第77號假處分裁定事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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