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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4號

撤銷假處分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李俊霖

聲請人
耀籐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其聖
相對人
富瑜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12年度全字第77號假處分裁定事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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