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庭禎
上訴人與林建宏間因113年度勞簡字第24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2,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簡字第24號
上訴人與林建宏間因113年度勞簡字第24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2,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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