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20號
- 原 告
- 創鉅有限合夥
- 法定代理人
-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上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成即榕園咖啡中正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補字第12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成即榕園咖啡中正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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