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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費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張琬如

  • 當事人
    丁丞毅順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83號 原 告 丁丞毅 被 告 順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軒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556,309元,訴訟標的金額為556,30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惟其中請求加班費424,902元、不足之6%勞工退休金47,268元合計472,170元,應徵裁判費5,18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 裁判費即3,45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607元(計算式:3,000元+6,060元-3,453元=5,607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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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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