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NGUYEN THI HUE(阮氏惠)

NGO BICH NGOC(吳碧玉)

上原告與被告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阮氏惠、吳碧玉基本工資差額、加班費及資

遣費等分別計新臺幣(下同)407,138元、321,385元,又各原告

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係屬普通共同訴訟,

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分別為407,138元、321,385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3

,53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2,940元、2,35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原告阮氏惠、吳碧玉應分別徵第

一審裁判費1,470元、1,1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