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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4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饒佩妮

原告
胡祖蔭
訴訟代理人
龔柏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被告
聖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明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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