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6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橙茂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國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明賢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依上訴人民事補正上訴聲明狀所載,係對前揭判決命上訴人給付勞保老年給付差額之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3,9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