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陳仁賢
- 原告
- 黃朝賢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凱禎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嘉雯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亮妤律師
- 被告
- 正男高空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榮
- 被告
- 乙男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忠源
- 訴訟代理人
- 郭文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正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定民國114年9月12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9月15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定民國114年9月12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9月15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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