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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楊捷羽

原告
陳仁賢
原告
黃朝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亮妤律師
被告
正男高空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榮
被告
乙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源
訴訟代理人
郭文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定民國114年9月12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9月15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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