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96號
- 原告
- 周金玄
- 被告
- 昱禾樂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潘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349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不服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96號判決,提起上訴,並已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349元,惟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5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原告提起上訴得暫免第二審裁判費,故原告已溢繳第二審裁判費9,349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