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新譽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27號 債 權 人 新譽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瑞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分期繳納明細及請求給付違約金新臺幣3,000元之依據 及計算式。 三、債務人黃瑞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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