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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4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8 日

債權人
東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瓊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秀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一次請求整年度租金新臺幣11,34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台端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租期為自民國113年3月12日起至114年3月11日止,每月租金為1,500元,年約租金優惠為11,340元,自民國113年5月12日起尚有10個月租期尚未屆至,則台端一次請求一年度租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楊秀華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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