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張秀華
- 原告台灣毅明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519號 債 權 人 台灣毅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東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鄭東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廣鑫盈企業行於民國109年3月5日至111年8月3日止之期間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鄭東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商業登記資料),或提出本件貸款應由鄭東元支付之相關釋明資料。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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