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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5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7 日

債權人
台灣毅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東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鄭東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廣鑫盈企業行於民國109年3月5日至111年8月3日止之期間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鄭東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商業登記資料),或提出本件貸款應由鄭東元支付之相關釋明資料。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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