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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 當事人
    怡通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仲希潘文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65號 債 權 人 怡通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代 理 人 劉仲希 債 務 人 潘文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文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潘文平給付新臺幣55,968元,及自97年8月3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就此給付金額事件,前已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7572號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於聲請強制執行時換發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執字第58948號債權憑證,債權人就同一請求重複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實無權利保護必要。是依前開說明,本件債權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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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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