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黃驛鈞即黃鍾輝之繼承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黃驛鈞即黃鍾輝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經核,聲請人以其持有南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遺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然聲請人未提出被繼承人黃鍾輝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股票分配協議書、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正本(與股票分配協議 書正本印文相符)、向法院查詢被繼承人黃鍾輝之繼承人有 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等相關資料,以釋明附表所示股票經協議分割為聲請人一人所有。又查,聲請人亦未提出股票掛失函正本,以釋明附表所示股票有被盜、遺失為真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13年11月2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 人逾期無理由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查明,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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