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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1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3 日

聲請人
邱顯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係以被繼承人邱垂興所遺如附表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有遺失情形,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查,聲請人未提出被繼承人邱垂興之死亡除戶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與遺產分割協議書各繼承人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無法釋明被繼承人邱垂興所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是否業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為聲請人一人所有,故聲請人一人主張其為票據權利人可據以對附表所載股票主張聲請公示催告,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31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股票 1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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