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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陳佳文、劉源森、闕源龍

  • 原告
    黃廖慶梅
  • 被告
    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陳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6號 聲請人即債 黃廖慶梅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債 陳忍(讓與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併自聲請人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有擔 保或有物的優先權之債權人,得以預估或實際行使其擔保或優先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申報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使其權利,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聲請人原所提出每月1期,每期清償1,582元,6年共計72期 ,清償總額共113,904元,清償成數為1.54%之更生方案,因 僅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其餘債權人於收受本院通知後,逾本院所定10日期間內未表示意見,依法視為同意。故本件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共3名 已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共新臺幣(下同)5,395,030 元,逾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更生方案已經債權人書面可決,有債權人陳報狀、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然因原更生方案清償總額,遠低於本院所認定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尚難認對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公允,又聲請人經本院通知後願重新提出:自其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月清償6,588元,總清償金額 共474,336元,清償成數為6.41%,於每月20日清償之更生方 案。又查,聲請人重新提出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且其名下汽車、機車尚欠動產抵押無處分實益,而保險解約金總額低於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6點金額非屬清算財團,另更生方案清償總額已高於其聲請 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未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是認上開方案核屬盡力、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查,本件聲請人對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負之汽、機車貸款債務,部分屬設定動產抵押之有擔保債權(部分 債權已超出擔保設定金額),按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特定財 產有優先權、質權、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依更生或清算,不得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以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其未確定者,由監督人估定之,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本條例第35條第1項、本條例施行細 則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預估擔保不足額如本院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又經本院職權查詢,抵押物仍為聲請人所有,且動產抵押權迄本裁定當日尚未塗銷,故認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迄未實行抵押權,此有動產擔保交易公示查詢服務查詢、公路監理閘門車籍資料結果附卷可證。承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雖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規定,得以預估行使其擔保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而行使更生方案表決權,然其行使擔保後預估不足受償額,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 ,應以附條件方式列入更生方案受償,應待其行使抵押權後,不足受償額確定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即6.41%)受清償,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額部分 暫予保留。 四、另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 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20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國泰世華 117785 1.59% 105 中國信託 0000000 25.48% 1679 和潤企業 0000000 24.10% 1588 (暫保留) 585599 7.92% 521 裕富公司 275997 3.73% 246 陳忍 0000000 37.18% 2449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償總額 6588 清償成數 6.41% 還款總額 474336 補充說明: 1.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2.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動產抵押預估不足額1,783,434元部分,應待其行使抵押權後,不足受償額確定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即6.41%)受清償,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中部分應暫予保留。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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