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3號
聲請人即債 羅文君 住○○市○○區○○路000號7樓之1
務人
管理人兼代 蘇盈伃律師(法扶律師)
理人
- 第三人
-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衍義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蘭芬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蘇盈伃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如附表所示範圍之管理人,並於任務完結後,給付管理人報酬新臺幣15,000元。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又按,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6條第1、3項定有明文。再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本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裁定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又查,聲請人名下有附表所示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紙本股票613股,但其陳報股票已遺失,而依本裁定日股價計算股票現值約新臺幣(下同)14萬元(613×每股234.5元),本院認有變價實益,然尚需選任管理人辦理掛失補發、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程序後始能變價,經本院徵詢代理人蘇盈伃律師意見後,代理人同意為前開程序之清算管理人,故選任其為管理人,並將於管理人任務完結後,給付管理人報酬新臺幣15,000元(相關代墊費用另計),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財產內容 管理方式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紙本股票613股 辦理股票掛失暨補發所需所有程序,函報案、股票掛失、聲請公示催告、聲請除權判決、出庭、聲請補發、換發無實體股票等。 另聲請人尚有未領取之現金股利共85,707元,已由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解送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