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
聲請人即債 謝佳延 住○○市○○區○○○路000號10樓之2
務人
- 代理人
- 陳秉宏律師(法扶律師)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宋政勲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正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謝政助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胡木源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新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法定代理人
- 酒井裕之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安孚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原名稱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於清算程序中更名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其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可稽,故將相對人即債權人之名稱變更記載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先予以敘明。
二、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1944-8地號、1944-12地號公同共有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險、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銀人壽)保險、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險、存款新臺幣(下同)10,952元、現金89,000元;又查,系爭土地公同共有人願以鄰近土地實價登錄最高價額,購買聲請人潛在應有部分6分之1,故通知共有人繳款340,117元;另查,富邦人壽保險解約金43,016元、存款10,952元及現金89,000元則由聲請人自行提出相當金額;再查,臺銀人壽及國泰人壽保險,則由本院通知終止契約後,由保險公司分別解送282,004元、77,210元,以上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系爭土地謄本、土地持分計算圖、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函、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故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842,299元,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1944-8地號、1944-12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230、98、45平公尺,公同共有48分之2、48分之2、1分之1,以下合稱系爭土地) 340,117元 公同共有物全部公告現值為252,238元,依聲請人潛在應有部分比例6分之1計算,其潛在應有部分公告現值僅42,040元。 然公同共有人願以鄰近土地實價登錄最高價額即每坪11.5萬元,購買聲請人潛在應有部分6分之1共9.777平方公尺,無債權人表示反對意見,故由本院通知共有人繳款340,117元。(9.777×0.3025×115000) 2 富邦人壽保險 43,016元 聲請人主張該保險有醫療險附約,由其提出自行查詢之解約金43,016元(高於本院原查詢金額)相當金額 3 臺銀人壽保險 282,004元 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後解送 4 國泰人壽保險 77,210元 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後解送 4 存款 10,952元 由聲請人提出 5 現金 89,000元 由聲請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