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1號
聲請人即債 楊炳坤
務人
- 代理人
- 吳龍建律師(法扶律師)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許舒博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周俊隆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43號裁定開始清算;又查,聲請人清算財團如附表所示,其中僅有台灣人壽保險解約金達新臺幣(下同)614,788元有處分實益,並經聲請人連同凱基人壽(原名中國人壽)保險解約金1,672元分期提出相當金額,以上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集保查詢報表、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函、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1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616,460元,經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台灣人壽保險解約金(無借款或變更要保人紀錄) 614,788元 由聲請人分期提出相當金額。 2 凱基人壽保險解約金(無借款或變更要保人紀錄) 1,672元 由聲請人分期提出相當金額。 3 遠雄人壽保險解約金 0元 無解約金,非屬清算財團。 4 投資 ⑴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股票29股:435元 ⑵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5股(已領取):1,305元 ⑶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股:50元 ⑷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股:17元 遠低於變價費用,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