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0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創鉅有限合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00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送達代收人 鄭煥旭 債 務 人 陳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有限公司高美館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並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後予以執行。經查,依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所示,其現勞保投保單位非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故該部分無執行實益而不予執行;又其現勞保投保單位正紳工程有限公司,設址高雄市林園區,另指明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有限公司高美館分公司,設址高雄市鼓山區,均非屬本院轄區,此有債務人勞保查詢結果、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內容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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