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
    蔡清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044號 債 權 人 蔡清皇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鈺唐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債務人之集保資料,俾予以執行債務人之股票,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另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軍台北財務組之薪資債權,及於第三人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受託保管之基金,該具體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