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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50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1 日

債權人
永馳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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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蘇育正
債務人
吉興無塵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耀慶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黃敬凱即黃碧能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曾信貴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黃耀楠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9,677元,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3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繳納費用查詢表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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