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525號
- 債權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北中南國際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羅天恩
- 債務人
- 潘建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開戶、勞保投保及保險契約資料後為強制執行,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北中南國際有限公司設址於住於高雄市三民區,債務人潘建甫則住於高雄市大寮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戶役政資料在卷可佐,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