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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6 日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莊廣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瑋旂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蔡瑋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大樹區興田段288、289地號土地及其上135、14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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