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蔡瑋旂

  •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莊廣偉
  • 被告
    蔡瑋旂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莊廣偉 相 對 人 蔡瑋旂 關 係 人 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瑋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瑋旂於民國111年8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 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債務、信用卡契約、墊款、買入光票、貼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39,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1年8月1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㈠112年7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9,7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2年7月24日起至113年1 月24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於每月24日付息一次,本金於借款期間屆滿時全數清償,詎屆期債務人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9,700,000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㈡112年7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4,3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2年7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4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於每月24日付息一次,本金於借款期間屆滿時全數清償,詎屆期債務人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14,3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㈢111年8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1年8月19日起至116年8月19日止,自借款日起,每月為一期 ,共分60期,按期於當期末月19日平均攤還本金,並依借款餘額按月於每月19日繳付利息,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113年3月27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860,000元及其 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一般周轉金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催告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授信約定書、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債務人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蔡瑋旂、關係人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蔡瑋旂、關係人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相對人蔡瑋旂、關係人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迄今仍未具狀表示意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大樹 興田 288 特定農業區 1843.52 全部 2 高雄 大樹 興田 289 特定農業區 802.39 全部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35 興田段289地號土地 主要用途:農產品加工室 主要建材:鋼骨結構1層 1層:198.45 合計:198.45 X 全部 高雄市○○區○○路00○00號 2 143 興田段288地號土地 主要用途:農產設施(集貨及包裝場所) 主要建材:鋼骨磚造1層 1層:385.4 合計:385.4 X 全部 高雄市○○區○○路00○00號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