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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
    中租電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38號 聲 請 人 中租電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創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原本(票面金額新臺幣222,659,237元)。 說明:按票據為完全之有價證券,票據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不得分離。執有票據之人,始得行使票據權利;如未執有票據,不問其原因為何,均不得主張該票據權利。本票執票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亦為行使票據權利方式之一,於聲請時自應提出本票原本,以證明其確實執有本票而得行使票據權利,如聲請人無法或拒絕提出,其聲請之法定要件即屬不備。聲請人因誤向無管轄權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下稱台南地院)投遞聲請狀,經該院裁定移轉本院辦理。聲請人於向台南地院聲請時雖已提出本票原本,惟該院於裁定移轉後,已逕將本票原本發還聲請人,請聲請人再提出本票原本到院,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二、相對人力山綠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億蘴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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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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