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武聰
- 原告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27號 聲 請 人 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玩實業有限公司、陳憲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債權人提出之相對人大玩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陳憲弘之最新戶籍謄本,查悉債務人大玩實業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陳憲弘已於民國112年6月9日死亡, 請提出債務人大玩實業有限公司之現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及住居地址,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