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7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勤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傳承食品生技有限公司間113年度建字第17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587,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建字第17號
上訴人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傳承食品生技有限公司間113年度建字第17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587,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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