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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郭文通

上訴人即

原告
勤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傳承食品生技有限公司間113年度建字第17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587,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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