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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景裕

原告
日昇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小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被告
饒朝清即易行企業行
被告
蔡嘉英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曾昱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兩造爭議之被告何時完工?是否有可歸責之逾期完工?部分,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4年12月11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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