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0號
- 原告
- 日昇暘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小凌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宏律師
- 被告
- 饒朝清即易行企業行
- 被告
- 蔡嘉英
- 訴訟代理人
- 許泓琮律師
曾昱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兩造爭議之被告何時完工?是否有可歸責之逾期完工?部分,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4年12月11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