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3號
- 上訴人
- 昕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榮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銘鴻工程行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1,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建字第2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銘鴻工程行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1,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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