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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4號

增加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許慧如

原告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被告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法定代理人
林騰蛟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增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定於民國114年7月7日下午5時宣判,因丹娜絲颱風來襲,高雄市政府發布114年7月7日停班停課,故本件訴訟延展宣判期日為同年月8日下午5時,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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