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47號
- 原告
- 瀚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坤霖
- 訴訟代理人
- 周志羽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惟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宗哲律師
- 被告
- 嵐傑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傑
- 訴訟代理人
- 洪永志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柏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定民國114年9月30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10月21日下午5時於本院民事第4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