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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47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許慧如

原告
瀚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霖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複代理人
陳惟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被告
嵐傑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傑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複代理人
廖柏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定民國114年9月30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10月21日下午5時於本院民事第4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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