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49號
- 反訴原告
- 董思妤即安科機電工程行
- 即被告
- 訴訟代理人
- 樓嘉君律師
- 反訴被告
- 石尚營造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顏和勇
- 訴訟代理人
- 李門騫律師
黃國瑋律師
曾怡箏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關於台東知本亞毅飯店及高雄軟體園區之反訴部分,及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反訴之標的,如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第26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其向被告承攬「鹿野農村產業創生館暨周邊環境改善統包工程」之「水電弱電消防工程」及「配管配線及設備安裝」工程(下稱鹿野工程),依承攬契約請求被告返還溢領之工程款;被告提起反訴,請求原告給付鹿野工程、台東知本亞毅飯店及高雄軟體園區之追加工程款及保留款,就台東知本亞毅飯店及高雄軟體園區部分,與本訴之標的及防禦方法均不相牽連,依上開規定,此部分反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此部分反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