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4號
- 聲請人
- NGUYEN NGOC SON(阮玉山)
- 相對人
- 森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淵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人為外籍在台工人,因聲請人遭相對人違法解僱後,無任何收入,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起訴狀、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1份為證,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應信屬實。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13年度勞補字第73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民事卷宗,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由形式上審查,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