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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4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朱玲瑤

聲請人
SANGSA ARD THAWEEPONG(他威鵬)
聲請人
代理人(法扶律師) 萬維堯律師
相對人
佳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黃月美
相對人
莊佳傑

上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於民國113年3月23日在相對人工廠工作時發生職災,至今仍未完全康復,爰依民法第184、193、195、28條、公司法第23條、勞公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條規定,請求相對人負職災補償責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上開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所定訴訟類型,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應予優先適用。又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許法律扶助之事實,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等影本及專用委任狀正本在卷可稽,且聲請人已於113年10月23日提起訴訟,由本院以113年度勞補字第146號受理在案,而本院綜觀全卷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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