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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朱玲瑤

  • 當事人
    徐秀雲陳琬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徐秀雲 特別代理人 陳琬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誌即笙弘水電工程行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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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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