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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日昇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小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嘉英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請查明並具狀陳明被告易行企業行之商號組織型態究係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到院;倘係獨資,請具狀將被告部分改列為「饒朝清即易行企業行」。併提出被告蔡嘉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到院。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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