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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6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洪睿麟
被告
鍾剛輝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自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段000號及泰安路6之1號房屋遷出,將房屋交付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900元(計算式:58,200元+71,700元=129,900元,即上開二房屋之民國113年度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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