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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汎武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武吉

原告與被告鼎潤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11,1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27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50

0元,尚應補繳91,7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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