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9號
- 原告
- 顏名偉
- 訴訟代理人
- 黃冠霖律師
- 被告
- 郭淑緣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巷00號房屋騰空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700元(即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