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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邱芳怡即承昇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彭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閎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5,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4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3,000元,應再補繳50,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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