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4號
- 原告
- 超島環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玉修
- 訴訟代理人
- 羅鼎城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黃瑞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77,7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9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黃瑞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424號
一、原告與被告黃瑞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77,7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9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黃瑞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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