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2號
- 原告
- 瀚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坤霖
- 訴訟代理人
- 周志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宗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熊心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亭諠律師
- 被告
- 嵐傑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傑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依與原告簽立之模板含組立工程報價單,完成統包工程中之系統模板組立工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5,000元(即原告主張之得受利益);原告訴之備位聲明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5,075,000元。茲因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