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6號
- 原告
- 迦南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宛靜
- 訴訟代理人
- 周雅玲律師
- 被告
- 宇竑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蔡秋慶」之記載,應更正為「葉秋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