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朱玲瑤
- 當事人江金一、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江金一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2795號強制執行事件於分配期日民國113年1月5日之分配表(下 稱系爭分配表),其中次序28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受分配之新臺幣(下同)626,271元(原告誤載為626,721元)應予核減,第二項則請求系爭分配表次序30、32、33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受分配之576,329元、81,534元、907,687元應予核減;然原告經通知二次,迄未陳明其主張被告所受分配之金額應如何變更,爰暫以系爭分配表次序28、30、32、33被告所受分配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2,191,821 元(計算式:626,271元+576,329元+81,534元+907,687元=2,191 ,8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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