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1號
- 原告
- 萬鴻興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萬士瑋
- 訴訟代理人
- 包喬凡律師
- 被告
- 旻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旻峰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2,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
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861號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2,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
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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